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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卡挂失”的行为性质认定
作者单位:;1.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养卡挂失的场合,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件,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存款指向的现金由银行占有、银行所有,债权人必须以正当程序取出,否则成立犯罪。存款本身是债权,有通过财产犯罪规制的必要性,但在结构上,应当由占有为核心的框架转变为一种对应关系。养卡挂失中,行为人通过挂失将养卡人的债权转移给自己,被骗的人是办理挂失的营业员,因此成立三角诈骗。因此,在养卡挂失的场合,对象是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既遂标准是挂失的时刻。

关 键 词:养卡  财产性利益  诈骗罪

The definition of 'support card and report the los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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