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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
摘    要:正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府办发[2016]8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精神,继续执行对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通知如下: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一)对自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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