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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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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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良影响"条款规定在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是商标标识"禁止使用"情形的兜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众利益。由于"不良影响"的内涵外延不明确,对其调整范围、保护法益的认识存在不足,以及法律制度的缺位,导致"不良影响"条款法律适用上的越位和错位。"不良影响"条款是禁止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绝对理由,判断"不良影响"需结合多种因素,"造成公众误导"的案件并非一律适用"不良影响"条款,当仅侵犯公众利益不涉及特定主体利益时才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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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良影响 在先权利 公众误导 |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dverse Effect Clause for Trademark Regist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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