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消费市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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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府办发2016]24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消费市场通知如下:一、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各区县(自治县)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汽车除外)。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区县(自治县),要在2016年底前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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