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现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赖以建构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义务逻辑,先验地接受了知情权是人权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是知情权实现的手段的预设,混淆了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与作为政府治理相对方的公民,因而也混淆了有关宪法体制组织和运行的人民——人大——政府之主权逻辑与政府——公民之治理逻辑,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宪法体制中割裂开去。其后果是,既将依附于人大体制的宪法监督消解于无形,也由于与作为正当性来源的主权逻辑的断裂而陷入合法性危机。并且,它曲解了公众参与在宪法逻辑中的应有定位,使其脱离乃至僭越了政府治理的正常逻辑,不仅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还冲淡了基于直接利害关联的公民信息公开诉求。有鉴于此,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回归宪法主权逻辑与治理逻辑的二元结构,对应进行制度化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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