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我国继受诉讼时效制度以来,该制度在立法正当性,届满效果和期间长短等方面就存在争议,现在重启民法典编纂工作,总则中的诉讼时效制度相关问题值得进行讨论,这对诉讼时效制度立法的理论基础和具体规则设置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是贯穿本文的一条主线,在利益衡量的选择下,我国在民法典总则中而应继续沿用称"诉讼时效"的概念,不必改称"消灭时效";设立诉讼时效的正当性理由在于利益衡量,且应更倾向于保护原始权利人的利益;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权利人取得了抗辩权;目前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设置过短,应修改为5年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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