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试论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非法债务
作者姓名:李正新  田添昊
作者单位: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430073;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43007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9AFX021)。
摘    要:从立法渊源、立法体系及与传统犯罪的关系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催收非法债务罪标志着,刑法对催收债务行为的规制中心从“催收行为”转向了“非法债务”。与之相应,刑事司法应以“非法债务”作为入罪的核心。在催收非法债务罪中,非法债务的非法性根据在于创设行为的非法和债务本身的非法,但是,创设行为不法不能当然推定债务不法。“债务性”表现具有开放性,除高利放贷所生之债外,还包括违禁品流通所生之债和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所生之债。在具体判断上须注意,导致债形成的事实中必须有真实的自由意思表示。否则,非合意而生“债务”在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对其后续催收可依财产犯罪论处。

关 键 词:催收非法债务罪  催收行为  非法债务  非法性  债务性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