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对象理论的反思与重塑 |
| |
引用本文: | 纵博.刑事证明对象理论的反思与重塑[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5):89-106. |
| |
作者姓名: | 纵博 |
| |
作者单位: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安徽省社科规划办课题“刑事诉讼中专门性报告的使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AHSKY2022D145)的研究成果; |
| |
摘 要: | 我国传统的刑事证明对象理论仅在“证据—证明”的简单逻辑关系中研究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且以自然事实划定证明对象范围,所以产生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为了发挥证明对象的实质性功能,应当将刑事证明对象理论置于“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逻辑关系之中,在证明的起点以要件事实厘清证明对象的范围,在证明的终点将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相连,如此方能消除证明对象范围的混乱,澄清对证明责任的误解,促进法官裁判路径的合理化。因此,证明对象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量刑要件事实、程序法要件事实、证据法要件事实,非要件事实并非证明对象。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不受控辩双方诉讼主张的限制,因此诉讼主张与证明对象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偏离。证明责任是证明对象的归宿,对于各类证明对象,要由法律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举证便利、可能性、经济性、刑事政策等多种因素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是针对证明对象的认知标准,所以不能将证明标准用于对自然事实的衡量。
|
关 键 词: | 证明对象 要件事实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