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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羁押审查中社会危险性的证明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张琳.逮捕羁押审查中社会危险性的证明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5):125-140.
作者姓名:张琳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智能监管辅助下的留置体系建构和类型化区分”(项目编号:L23BFX004)的研究成果;
摘    要:社会危险性的证明对象是未来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应该建构由证据到基础事实再到推定事实的证明路径,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建立以法律推定为核心的双层次证明模式。认罪认罚因素可以阻却可能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等妨碍诉讼行为这一推定事实的产生,但对于再犯危险性的证明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具体分析。合规整改需要转化为认罪、悔罪、赔偿等因素介入证明。量化评估结论应该作为证据辅助最终结论的产生。通过创新智能监管手段,提升基层社区治理水平,增强非羁押措施的诉讼风险防控能力,进而提高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标准。同时,社会危险性的证明要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阅卷权和辩护权。

关 键 词:社会危险性  法律推定  认罪认罚  量化评估  合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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