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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商标立法中的“地名禁用条款”
摘    要:所谓地名禁用条款,是指我国商标立法中有关禁止以某些地名作为商标使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对使用地名商标的一种限制性规定.地名商标是指由特定的地理位置的名称组成的商品标记.由于具有影响广、易记忆和构思简便等优点,地名商标的使用在我国十分普遍,有的甚至已成为国内外名牌商标,如“景德镇瓷器”、“金华火腿”等.但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产品日益丰富,地名商标的使用逐渐显露出与现代经济生活不相适应的内在缺陷.尽管地名本身的广泛影响(尤其是名胜古迹和城市名称)可以增强商标的传播效应和印象效果,但却削弱甚至抹杀了一项商标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显著性,以致淡化甚至丧失了商标的识辨意义.这是因为在现代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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