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的结构性缺陷及其矫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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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奋飞.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的结构性缺陷及其矫正[J].中国检察官,2006(1):2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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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奋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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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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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的公诉转自诉制度不仅背离了现代刑事诉讼一些基本原理,而且还存在着诸多的司法弊端,应予废除.建议建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即赋予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对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查,并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追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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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诉 自诉 司法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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