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举证时限制度的法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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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鄢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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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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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河南工业大学校社会科学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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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当事人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从而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本文从四个方面分析了举证时限制度的法理基础,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结合、程序的效率价值、程序的安定价值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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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举证时限制度 程序的效率价值 程序的安定价值 诚实信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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