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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非过错行为的处理——兼论《税收征管法》第52条第1款的修改
引用本文:何小王.税收非过错行为的处理——兼论《税收征管法》第52条第1款的修改[J].求索,2012(5):250-251,73.
作者姓名:何小王
作者单位:长沙税务干部学院;长沙税务干部学院税收执法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CGA010)
摘    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非过错行为,现行税法中欠缺全面规定,而只规定了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在三年内追征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由于税务机关通常不愿主动承认自身责任,以致该条款形同虚设。本文认为,对于税收非过错行为,不应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加收滞纳金,税法中应当承认税收非过错行为的客观性和多样性,完整规定对税收非过错行为的补税处理方式。

关 键 词:税收非过错行为  税务处理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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