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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财杀人案中被害人与作案人之间的因果关系
引用本文:郭建新.谋财杀人案中被害人与作案人之间的因果关系[J].中国刑事警察,1997(1).
作者姓名:郭建新
作者单位: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摘    要:谋财杀人作为杀人案的一个种类,它既具备了杀人案的一般特点,又有着它自身的特殊方面,即谋财杀人案的现场有明显的掠取财物的迹象,从而揭示了作案人杀人的目的动机。在谋财杀人案的侦破中还发现:作案人员比较复杂,作案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的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确定被害人与作案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成了侦察工作的首要任务。笔者根据近几年来的实践,就谋财杀人案被害人与作案人的因果关系谈点拙见。一谋财杀人案被害人与作案人的因果关系有其特定的含义。把以劫财为目的行凶的罪犯作为因,把被害人的被杀作为果,分析他们之间因果关系的目的是揭示被害人与作案人是否熟悉,及熟悉的程度,即有无关系。通常我们把人际关系按照熟悉程度分为一是直接熟悉,二是间接熟悉,三是不熟悉;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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