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务发票对付款事实的证明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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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辉峰.论税务发票对付款事实的证明效力[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1):104-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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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辉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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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36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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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开具税务发票是卖方履行税法上行政管理义务的依据,可以作为所售商品已经缴纳税款的证明,同时也是卖方履行买卖合同从义务的依据,但并不能作为买卖合同付款此项主义务已经履行的凭证。开票与付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未开票不能证明未付款,已开票亦不能证明已付款。只有当事人明确约定取得发票即表明票载金额已经支付,才能在发票的取得与付款之间建立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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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务发票 付款事实 证明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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