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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特殊情况下人大可监督村委会
作者姓名:
崔厚元
作者单位: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摘 要: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乡镇人大无权对村委会开展包括评议在内的日常性监督工作,但在特殊情况下,乡镇人大可以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对村委会进行监督。一般情况下,乡镇人大评议村委会工作于法无据。村委会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非政权组织,也非乡镇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大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只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才有权评议村委会工作。
关 键 词:
村委会
乡镇人大
特殊情况
监督工作
监督程序
村民委员会选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启动
村民会议
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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