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西部地区环保公益诉讼法律体系的思考——以新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为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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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银.完善西部地区环保公益诉讼法律体系的思考——以新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为视域[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5(3):4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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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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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四川 彭州,61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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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5年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的新环保法在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根据该项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将成为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这一修订成为环保法修正中最令人瞩目的内容之一,推动了我国环保公益诉讼的发展步伐。文章围绕这一法律条文的修改,结合西部地区特殊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针对这项规定在今后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总结了一些观点和看法。在此基础上,文章也提出了完善西部地区环保公益诉讼主体法律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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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环保法 环保公益诉讼 主体资格 西部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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