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违市场化”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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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卓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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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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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破产法立项到正式实施历时十年,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磨合印证才使其能破茧成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新的破产法历史性地开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不可回避的是实践中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操作存在种种问题,已经越来越阻碍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本文在研究思路上主要立足于中外比较的维度,通过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较为成熟的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管理人制度的深入了解,尤其对管理人的选任模式、具体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分析,明确其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市场化操作中的理论和实践优势,凸显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违市场化问题,从而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市场化、国际化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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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管理人 违市场化 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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