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
| |
作者姓名: | 郑牧民 习明 |
| |
作者单位: |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9CFX039):府际竞争背景下的区域环境法治研究 |
| |
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在作了重大修改的同时,仍未明确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双重罪过说和过失说便由此而生。但这两种观点均不妥当,双重罪过说既缺乏法律文理根据,也缺乏实质根据,过失说则有悖于责任主义原理。质言之,本罪应属故意犯罪。
|
关 键 词: | 污染环境罪 罪过 故意 过失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