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作者姓名:郑牧民  习明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9CFX039):府际竞争背景下的区域环境法治研究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在作了重大修改的同时,仍未明确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双重罪过说和过失说便由此而生。但这两种观点均不妥当,双重罪过说既缺乏法律文理根据,也缺乏实质根据,过失说则有悖于责任主义原理。质言之,本罪应属故意犯罪。

关 键 词:污染环境罪  罪过  故意  过失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