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案件证明模式实证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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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登科 韩劲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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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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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2012年吉林大学“研究生创新研究计划”项目“被告人认罪案件证明模式实证研究”(20122004)、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诉讼证明模式研究”(11BFX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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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告人认罪会在某种程度上减少控辩双方的冲突与斗争,缓和控辩双方的紧张局面,这也将给以控辩双方处于斗争状态为理论前提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证据制度带来巨大冲击。认罪案件的证明模式可分为同一证明模式和简化证明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认罪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证明同时采取了上述两种模式,分别体现在刑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对认罪案件证明过程、证明责任、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内容的实证调研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中认罪案件的证明模式与非认罪案件并无本质差异。这种现象主要源于我国简易程序的体系定位、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实际运作模式以及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构造。为此,应对现行控辩制度作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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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认罪案件 证明模式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实证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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