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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cept of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should not be Adopted in Our Future Civil Code
作者单位:1.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74
2.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摘    要:“一般人格权”是民法“生出”的宪法权利,它不像人格权那样可以以具体化的形式作为民法中的权利样态.无论是以演绎法还是以归纳法来构建我国人格权体系,都会得出“一般人格权”与现有的人格权体系相龃龉.未来我国民法典应以“一般条款”替代“一般人格权”,使人格权体系变成以具体人格权为主体,辅之以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

关 键 词:“一般人格权”  人格权体系  一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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