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不服收容教养案件应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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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安保卫 刘清奇 姚占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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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焦作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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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马某,男,15岁,1994年8月8日伙同他人携带羊角锤、镙丝刀等作案工具,撬门盗走铁十五局家属院刘某家钱物总价值1,700元。案发后,马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交待自己1989年在某卫校盗窃西装一件被处罚。1994年11月24日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依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收容教养3年。马某不服,以对其处罚畸重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案如何处理,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存在三种不同意见:1.此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市公安局依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规定对马某收容教养3年,是行使刑事司法职能的行为,而不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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