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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原告应该具备的条件
摘    要:【案情介绍】1992年至1994年,王某的邻居韩某在未经市政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分层施工的方法,沿王家两层小楼前20cm处建房, 损害了王家的采光、通风权益。为此,王某曾多次要求某区规划局依法处理。1994年4月,韩某在原建筑基础上加盖二层时,王某出面阻止并砸坏了一根新建水泥柱,韩某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受诉法院经审理判令王某赔偿人民币16.24元,并驳回韩某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同年8月,王某再次前往某区规划局,反映韩某非法加盖二层楼房问题并要求处理。某区规划局于同年10月26日作出并向韩某送达了《关于韩某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要求韩某拆除第二层,但未向原告王某送达。韩某收到该处罚决定后未自动履行,某区规划局也因未在法定期限5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使该行政决定对韩某违法建筑的处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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