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脑再次损伤法医学鉴定探讨 |
| |
作者姓名: | 王立新 郭万杰 谭颖深 |
| |
作者单位: | 1. 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1100 2. 丹东市公安局,辽宁,丹东,118000 |
| |
摘 要: | 单纯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主要依据损伤后当时的伤情,结合损伤后果,操作较为简单。但是,如有些颅脑损伤者,其本次外伤前即已存在陈旧外伤(包括颅脑疾病)时,则鉴定相对复杂。此时,应将原有颅脑外伤(或脑病)作为伤前即已存在的疾病,分析目前后果与外伤及该疾病的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伤病关系,才能做出正确的鉴定。笔者试图通过以下两个典型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就教于法医同行。1典型案例案例1:某男,41岁,服刑罪犯。2004年3月1日,在一监区劳动现场,被他人用榔头击中后枕部数下致局部疼痛、出血并有短暂昏迷,当即被送到监区卫生所,…
|
关 键 词: | 颅脑再次损伤 法医学鉴定 颅脑损伤 陈旧性损伤 法医鉴定学 |
文章编号: | 1004-5619(2005)01-0047-01 |
修稿时间: | 2004-08-26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