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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贵州省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作者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摘    要:正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发2018]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规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现将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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