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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引用本文:杨新京.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J].中国检察官,2004(5):74-75.
作者姓名:杨新京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摘    要:犤基本案情犦犯罪嫌疑人张某,男,43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某食品有限公司经理。2004年3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3月23日被市公安局XX分局办理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XX分局以张某行为触犯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工作后查明:2004年2月14日晚1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和单位会计曾某、业务员刘某及其女友等四人酒后决定去某洗浴中心洗澡,由张某驾驶桑塔纳轿车拉着其他三人前往。刚到洗浴中心门口,张某发现被害人白某正围着门前停着的一辆切诺基越野车转并用手拉车的四个车…

关 键 词:故意伤害罪  犯罪嫌疑人  刑事责任  罪刑法定原则  假想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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