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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诈骗罪主观目的要件的局限性及其修改建议
引用本文:王渐苏.论金融诈骗罪主观目的要件的局限性及其修改建议[J].求实,2004(Z1).
作者姓名:王渐苏
作者单位:上海电力学院 上海200090
摘    要:金融诈骗罪是1995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犯罪的决定》中首先予以规定的。1997年新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专门设立了金融诈骗罪。但在这一罪的规定中存在一个前后不一致的问题;金融诈骗一节中共涉及8个罪名,然而刑法对这8种罪的主观目的要件的规定并不一致,只有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在法条中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对于票据诈骗等其他6个罪名未作此明示。这样势必会引起理论界的困惑,实践部门亦难以适从。对于金融诈骗罪是否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要件,司法实践中如何证明这一要件,司法实践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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