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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先使用权制度之完善——兼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第58条第三款
作者姓名:黄易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摘    要:为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以弥补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的不足,应赋予所有善意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继续使用的权利.大多数成文法国家对先使用权制度进行了规定,在《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中也增强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但是,在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下,仍需要对先使用权利构建进行解析,明确权利行使的条件和限制,完善未注册商标先使用权制度.

关 键 词:未注册商标  先使用权  商标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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