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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救济中确认判决的有限适用
引用本文:杨广,;陆达新. 行政事实行为救济中确认判决的有限适用[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 0(6)
作者姓名:杨广,  陆达新
作者单位:[1]江苏省镇江市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江苏镇江,212132; [2]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135
摘    要:由于服务型政府的不断建设与发展,行政管理活动中充斥着大量的行政事实行为,公民合法、正当的权益势必受到行政事实行为的侵犯和影响.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以确认违法的手段予以救济的观点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存在矛盾,但是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一方面,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法律行为的程序性行为或者实施行为,可以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确认等判决间接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国家赔偿法》已经规定对于暴力侵权行为可给予相应的救济,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将行政确认之诉与赔偿之诉相衔接.在目前的立法状态下,适用确认判决救济行政事实行为应在必要的限度之内.

关 键 词:行政事实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确认判决  有限性

Discussion on Limited Application of Judgment of Confirmation in the Relief of Administrative Real Act
Affiliation:YANG Guang[1] LU Da-xin[2]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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