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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
引用本文:张丛卓,赵晋鹏.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J].法制与社会,2014(9):46-47.
作者姓名:张丛卓  赵晋鹏
作者单位:[1]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摘    要:标的的现代型诉讼,其当事人的确定特别是适格的原告的确定,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效果有重大影响。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谈起,结合国外对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的各种规定及我国的基本观点,从实证法角度及实践角度对我国特殊的结构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问题进行分析,得出检察院应当作为唯一的环境公益诉讼提起机关,并依其示范作用,促进普通环境侵权案件解决的结论。

关 键 词:环境公益诉讼  当事人适格  公益  私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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