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刑诉法中的自诉案件 |
| |
引用本文: | 李征,李朝锋.关于新刑诉法中的自诉案件[J].法学杂志,1999(6). |
| |
作者姓名: | 李征 李朝锋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的范围随刑法的修订而有所变化,目前为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侮辱诽谤罪与侵占罪四种。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该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之一为犯罪人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拒不退还的行为。在实践中失主对埋藏物、遗忘物的存在状况的认识往往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很多情况下是在经过一定时间后才会发觉物品的丢失,失主对犯罪人是谁往往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即使告诉也会因被告的不明确而无法启动诉讼程序。另一方面,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为2年,数额巨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