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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业厅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取消地方国营工业商业信用的联合指示
摘    要:奉省人民委员会(55)省财武字第三五五号通知转发国务院(55)国五办念字第六十二号关于取消国营工业(包括地方工业)相互间以及国营工业与其他国营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代之以银行结算的批覆,为此根据国家对国营企业的要求必须逐步加强经济核算健全财务制度厉行节约以更多的积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但从我省地方国营工业的情况看,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同形式的商业信用,造成流动资金不应有的积压与浪费,为克服这一缺点,并充分发挥地方国营工业(包括购销部门)内部资金潜力,因此开展结算取消旧的停止新的商业信用,就成为企业与银行共同的重要任务,除本行厅所属单位明确中央这一指示精神外特再做如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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