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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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将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之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一种,持上述护照前往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向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此外,按照国际惯例,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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