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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被告人不应再由公安机关填发释放证明
引用本文:徐旭 ,张华.对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被告人不应再由公安机关填发释放证明[J].河北法学,1988(5).
作者姓名:徐旭  张华
摘    要:最近,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某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免予起诉决定书后,没有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而是拖延了五天之后才发出释放证明,致使人犯被非法延长羁押五天之久。经调查,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释放在押的免予起诉被告人时,也是采取由公安机关填发释放证明的做法。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利于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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