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愿性”在司法认证规则中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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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开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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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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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口供笔录的自愿性认定属于证据能力的判断,从而归结为证据的采纳问题。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出发,就目前我国没有预先审查程序的司法现状而言,控辩双方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证据开示,由法官对证据资格问题进行事先审查,以作出是否采纳的判断,将那些一看就明了的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堵截在法庭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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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愿性 证据 司法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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