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试论法律语言中的动词短语
摘    要: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既是行为规则,就必须使用表示行为的词语——动词性短语加以表述。这种表示法律行为的动词性短语在立法语言中负载着核心信息,因而具有特别突出的地位和作用。在这方面,现代汉语法律语言同古代汉语法律语言之间存在着高度的一致性。倘要寻求它们之间细微的差异,只有一点,那就是:古代汉语法律语言对法律规范的表述既可用动词短语,也可用单个动词,而现代汉语法律语言则一律用动词短语。例如: ①杀人者死,②伤人及盗抵罪(《汉高祖入关告谕》);③诸斗殴杀人者绞;④以刃及故杀人者斩;⑤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⑥诸盗官私马牛而杀者,徒二年半;⑦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⑧诸私作斛斗称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⑨诸库藏及仓内皆不得燃火,违者徒一年。(《唐律》)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