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訓令——關於未經土改或未結束土改地區土地耕種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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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子華,王世英,裴麗生.山西省人民政府訓令——關於未經土改或未結束土改地區土地耕種處理原則[J].山西政报,19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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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子華 王世英 裴麗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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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令各專署,縣政府: 為消除羣衆顧慮,及時進行秋耕種麥,以達到恢復與發展生產之目的,凡未經土改或未結束土改地區,關於土地耕種問題,恃重申以下敷項處理原則: 一、凡明年清明節前,經土改分配調劑確定之土地,在分配確定之前已由土地原耕種人下種者,不論秋田麥田,其秋季或春季之收獲,保證仍歸原耕種人(包括地主富農)所有,不得平分。二、凡在明年清明節前,經土改分配調劑確定之土地,在分配確定前,原土地耕種人雖未播種,但已經犁地施肥或進行其他勞作者,應由得地人對原耕種入(包括地主富農)所投入之資本或勞力,經本村農會評定,給予公平等價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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