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环节:情理在传统司法中的作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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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长春.司法环节:情理在传统司法中的作用分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4):3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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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长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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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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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情理在中国传统司法中的作用研究》(CLS(2011)D06);江苏省教育厅课题《情理在中国传统司法中的作用研究》(2011SJB820010)的成果之一;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PAPD)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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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情理在中国传统司法中是在多方面被运用的,它的运用主要表现在司法裁决中运用情理,运用情理获得案件真相,运用情理息讼止争,司法执行中运用情理等四个方面。基于裁决情理化体现了对社会价值的尊重,取证情理化体现了司法智慧与司法艺术,情理息讼体现了对司法目标的最终追求,司法执行情理化体现了惩罚与教化相结合等四个方面的原因,"情理司法"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具有特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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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情理 司法环节 情理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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