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2年,中国在行政法领域的密集动作是前所未有的。在这个年度,《政府采购法》颁布,《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程序启动,《行政程序法》制定意向明确。对《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修改也提上日程。有学者指出要对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作出扩大,把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其中。我国法治的迅猛发展固然可喜可贺,但这种形势也容易使人走入司法万能论的误区。众所周知,司法并非毫无缺陷.在对行政的控制上,司法手段既不是唯一的,也不是控制得越严越好。它只是众多控制手段中的一种,而且是有限度。在这种情势之下来探讨一下行政诉讼法的有限司法审查原则就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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