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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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法人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活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统称社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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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信用信息管理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民事权利能力 印发 公共信用信息 经济社会发展 社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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