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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摘    要:内政办发2014]42号5月2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 键 词: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  失信惩戒  社会法人  印发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市人民政府  “十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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