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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摘    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 键 词: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办公厅  经营场所  市场主体  行规  住所  印发  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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