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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之分析
摘 要:
我国刑法第385条所规定的受贿罪,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争议很大,与国际反腐惯例不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不利于严密法网和增强法律权威。取消刑法第385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要件的规定,是我国反腐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严密法网,增强法律权威。建议修改刑法第385条,去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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