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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作者姓名:贺晓翊
作者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优先购买权必须符合法定要件,它的前提和基础为限于同一公司的股东以及转让的股份应当是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权益。当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一方转让其本身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时,该合作经营企业的另一方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关 键 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物业公司  同等条件  珠海市  被告  财务公司  投资权益  特区建设  股东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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