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以来,面对艰难的纠正错误,体现了国家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和信任。诚然,立法初衷是值得肯定的,然艰难的赔偿实践使人们不得不思考,先行处理程序有没有达到原先设想的效果?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国家赔偿法》中先行处理程序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就是对相对人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于是赔偿义务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一点也许是为当初立法者所忽视,又或是出于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过于信任。试问有几个裁判会判自己犯规呢?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能否从先行处理程序中得到赔偿令人怀疑,实践亦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