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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引用本文:杨永芳,曹华锋.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分析[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4).
作者姓名:杨永芳  曹华锋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江西省波阳县人民检察院 研究生 湖南湘潭 411105,干部 江西波阳 333100
摘    要: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对内部行政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救助和司法救济,体现了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权利。从我国目前的国情分析,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行不仅具有必要性还具有可能性。因此,应对内部行政行为进行最低限度的程序制约,对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内部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关 键 词:内部行政行为  可诉性  程序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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