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贿罪的犯罪目的 |
| |
引用本文: | 邓承立,朱和平.论行贿罪的犯罪目的[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5). |
| |
作者姓名: | 邓承立 朱和平 |
| |
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江苏 苏州 215021),研究生(江苏 苏州 215021) |
| |
摘 要: |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行贿罪规定了明确的犯罪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未把"谋取正当利益"纳入刑法惩处的范围,这是不妥当的。这样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合理性:不利于处理受贿罪的关系,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将对社会将产生不利的影响。
|
关 键 词: | 犯罪目的 行贿罪 受贿罪 社会危害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