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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贿罪的犯罪目的
引用本文:邓承立,朱和平.论行贿罪的犯罪目的[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5).
作者姓名:邓承立  朱和平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法学院 研究生(江苏 苏州 215021),研究生(江苏 苏州 215021)
摘    要: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行贿罪规定了明确的犯罪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未把"谋取正当利益"纳入刑法惩处的范围,这是不妥当的。这样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合理性:不利于处理受贿罪的关系,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将对社会将产生不利的影响。

关 键 词:犯罪目的  行贿罪  受贿罪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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