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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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练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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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通道县行政学校 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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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辅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把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基本确定为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弊端:它削弱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职能,降低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回归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职能分工的要求;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自身性质的要求。它有利于加强人民法院自身职能,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实施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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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强制执行 主体 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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