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赋予司法机关适度干预家庭教育的权力。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保护范围扩大,在离婚案件中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意见,建立同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联动机制,均能有效促进家庭教育的正向发展。在“国家亲权理论”的基础上,司法机关有权要求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于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还可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运用强制手段保护未成年人。但是,两部法律尚未规定监护人怠于接受指导的后果,司法机关实施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与方式较为混乱,还缺乏后续长期效果检验机制。因此,有必要在优化未成年人福利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实施细则,明确司法机关与监护人双方责任,参考“亲职令”构建指导效果评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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