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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中心”到“案主中心”: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的实践更新
引用本文:任文启,王婧,徐靖.从“案件中心”到“案主中心”: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的实践更新[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2(4):139-149.
作者姓名:任文启  王婧  徐靖
作者单位:1. 甘肃政法大学;3.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
摘    要: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流程中以案件办理为核心的“案件中心”工作模式依然是主要的制度框架,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由于身体、心理成长发展尚未完全成熟,需要专业力量给予一体式、系统化、长期性支持与介入,一旦司法程序停止或结束,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将被迫终止,只有从“案件中心”走向“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才能解决这一问题。在社会工作参与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的实践中,机构和司法社工可以采用“案主中心”的方式,在“案件中心”之外,为当事人提供司法保护、个体帮助、家庭教育和社会支持,尽可能地使其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这虽然与理想中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还有一定的距离,但这是实践中可以期待和实现的服务更新和升级。

关 键 词:未成年被害人  案件中心  案主中心  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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